何某某无许可证却贪图小利,自2012年以来多次在江西省寻乌、会昌等地烟草卖零售经营户处从事收购香烟活动,并运至广东省梅州倒卖以赚取差价,期间两次被行政处罚仍不收手,最后在收购过程中被抓现行。近日,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涉案卷烟278.1条以及随案移送的银行卡3张被依法没收。
自2012年4月至2015年2月间,被告人何某某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等许可证明的情况下,以贩卖香烟赚取差价牟利,擅自在寻乌县澄江镇、会昌县筠门岭镇烟草卖零售经营户处从事收购香烟活动,2012年7月2日因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零售业务被江西省寻乌县烟草专卖局作出行政处罚一次,2015年2月7日因非法收购卷烟被江西省会昌县烟草专卖局作出行政处罚一次。
此后,何某某仍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2015年4月16日,被告人何某某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等许可证明的情况下,驾驶自己的三菱轿车到会昌县周田乡烟草专卖零售经营户张某某、赖某某等人处收购“中华”、“芙蓉王”、“红玫”、“白沙”、“双喜”等品牌香烟,随后,被告人何某某驾车载乘香烟途径江西省会昌县筠门岭镇车站门口路段时被江西省会昌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当场从车内查获8个品种卷烟154条。当日下午,寻乌县烟草专卖局、会昌县烟草专卖局会同寻乌县公安局在被告人何某某住处查获各类卷烟6个品牌124.1条。经江西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作出鉴定意见,上述被缴获的部分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寻乌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扣押的卷烟价值人民币43329.33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