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启楹在担任襄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局长(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武汉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陶某、阮某、肖某、李某、宋某等人贿赂15次,现金及财物折款共计人民币248万元、港币4600元,并为武汉某建筑公司、陶某等单位(个人)谋取了利益。另外,唐启楹、张爱华对其家庭共有财产中的349万元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近日,枣阳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唐启楹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张爱华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另对唐家非法所得财产,依法予以追缴。一审宣判后,唐启楹夫妇表示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