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成标 2015-08-07 09:52
本网讯(罗成标) 近日,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王刚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至2014年7月期间,被告人王刚多次从张某(已另案处理)处购买数批雪茄卷烟,并存放于其租住的民房内,之后利用面包车经常在县城走街串巷贩卖。2014年7月31日和8月1日周至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从被告人王刚租房处查获未售出的雪茄卷烟2900余条,单支29万多根,经陕西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查获的卷烟均为伪劣卷烟。经核价,该涉案卷烟价值人民币29万余元。随后,警方将被告人王刚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刚为牟取非法利益,购买并销售劣质卷烟,涉案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伪劣产品罪,由于案发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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