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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销售中关于“明知售假”的司法认定

2015-08-25 张婷婷 2261阅读
 一天,A县烟草专卖局接到举报称,辖区持证卷烟零售户王某有违法经营嫌疑。经查阅档案,A县烟草专卖局发现王某是重点监管对象,于是决定联合公安部门对王某的住所进行检查。第二天,执法人员在王某家中查获200条“玉溪”卷烟和一本账册。经鉴定,这些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卷烟,标值4万元。经查实,王某之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进货价购入假冒“玉溪”卷烟1500条,被查处时已销售1300条,销售金额26万元。

   【案例

   一天,A县烟草专卖局接到举报称,辖区持证卷烟零售户王某有违法经营嫌疑。经查阅档案,A县烟草专卖局发现王某是重点监管对象,于是决定联合公安部门对王某的住所进行检查。第二天,执法人员在王某家中查获200条“玉溪卷烟和一本账册。经鉴定,这些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卷烟,标值4万元。经查实,王某之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进货价购入假冒“玉溪卷烟1500条,被查处时已销售1300条,销售金额26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定,王某销售假冒“玉溪卷烟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当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该处罚的前提之一是销售者“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

那么司法解释中对“明知”是如何界定的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对关于销售明知是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行为中的“明知”问题进行了解释。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销售金额较大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明知”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1.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的;2.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的;3.销售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被发现后转移、销毁物证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情况的;4.其他可以认定为明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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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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