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刊讯上海市男子周某夫妇、姜某,浙江省乐清市男子邵某及屯溪区的方某夫妇等6人,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互联网非法经营卷烟牟利。日前,屯溪区法院对这起利用网络交易平台非法经营卷烟案进行了宣判,被告人周某、姜某等6名被告人因犯非法经营罪均被判刑。
现年32岁的上海市男子周某原系教师。2013年6月开始,周某挖空心思,想出生财之道,即从机场购进大量的免税卷烟,在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网络与买家商定购买卷烟的种类、数量,而后使用支付宝账户结算,由其妻子武某帮助周某通过快递将所需卷烟寄至各买家。经审理查明,从2014年1月至6月,周某夫妇通过前述方式向家住屯溪的李某及外地的顾某等人销售卷烟数额共计233863.80元。经安徽省相关部门检验认定,周某销售的卷烟“成分”复杂,有走私的、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的,也有部分的真品卷烟混杂其间。
此外,从2013年10月份起,上海市男子姜某依照周某夫妇的“经销方式”,9个月间,通过网络及相关支付平台,非法经营数额共计225428元。同时,来自浙江乐清市的男子邵某也以为找到发财门路,从2014年2月开始,他从周某、姜某处购进大量卷烟,再如法炮制,非法经营数额共计22万余元。而来自我市屯溪区的方某和李某夫妻2人,也从2014年2月开始照模学样,从周某、姜某、邵某等人处购进大量卷烟,在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形下,利用微信、陌陌等通讯软件发布销售卷烟信息联系附近买家。从2014年2月至6月,李某夫妇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29200元。
屯溪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姜某等6人违反国家行政管理法规,在没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网络非法经营卷烟,涉案金额总计808491.80元,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对于从各被告人处查扣的走私卷烟、假冒伪劣卷烟、部分真品卷烟,依法予以追缴、没收,并由查扣机关依法处理。遂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被告人周某、姜某、邵某犯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1年3个月、1年2个月,各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武某、李某、方某也因犯非法经营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