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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合伙贩卖中华等假烟获利六万余元分获刑

2015-08-14 王剑 2044阅读
  正义网宜宾8月13日电(通讯员 王剑)为了发财走捷径,两男子合伙买卖假烟,非法销售假烟500余条,获得利润达6万余元。近日,由四川省长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某某、黎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一审宣判。

   正义网宜宾8月13日电(通讯员 王剑)为了发财走捷径,两男子合伙买卖假烟,非法销售假烟500余条,获得利润达6万余元。近日,由四川省长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某某、黎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一审宣判。

   2014年9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黎某某商议合伙经营假冒伪劣香烟。黎某某负责联系“货源”,向陈某某提供假冒伪劣香烟,陈某某负责出资购买并销售。直至2014年10月21日期间,黎某某经与“上家”(待查)联系,先后多次从广东省广州市通过“物流”动输方式以及直接取货的方式向陈某某销售中华玉溪等假冒伪劣香烟900余条,陈某某向黎某某支付了共计69300元。之后,陈某某在长宁县境内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500余条,销售总金额达67000余元。至公安机关查获时,尚有剩余400余条伪劣香烟未销售。

   经四川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陈某某所销售的香烟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香烟

   长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黎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规定,非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香烟,其行为同时触犯非法经营罪、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品罪的相关规定,应当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量刑,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求其刑事责任。结合二被告人认罪态度和退缴非法所得等情节,一审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判处被告人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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