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宜宾8月13日电(通讯员 王剑)为了发财走捷径,两男子合伙买卖假烟,非法销售假烟500余条,获得利润达6万余元。近日,由四川省长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某某、黎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一审宣判。
2014年9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黎某某商议合伙经营假冒伪劣香烟。黎某某负责联系“货源”,向陈某某提供假冒伪劣香烟,陈某某负责出资购买并销售。直至2014年10月21日期间,黎某某经与“上家”(待查)联系,先后多次从广东省广州市通过“物流”动输方式以及直接取货的方式向陈某某销售中华、玉溪等假冒伪劣香烟900余条,陈某某向黎某某支付了共计69300元。之后,陈某某在长宁县境内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500余条,销售总金额达67000余元。至公安机关查获时,尚有剩余400余条伪劣香烟未销售。
经四川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陈某某所销售的香烟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香烟。
长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黎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规定,非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香烟,其行为同时触犯非法经营罪、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品罪的相关规定,应当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量刑,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求其刑事责任。结合二被告人认罪态度和退缴非法所得等情节,一审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判处被告人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