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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一男子出租养猪场制假烟被判刑3年

2016-03-16 记者 陈佩珊 通讯员厦法宣 4182阅读
张某荣在海沧东孚镇一山上有个养猪场。2012年底,正筹备着生产假烟的谢某等人看上了这养猪场。最终,张某荣将养猪场租了出去。当时,他已知对方租场地是为了生产假烟。  2012年12月27日,这个制假窝点被公安机关查获。张某荣及负责望风的张某艺被抓获。

     制假售假,最大的受害者就是消费者。在这些假货中,假烟利润相对较高,因此有不少人以身试法。近几年来,厦门的假烟案还出现了新特点,从以往的提供场所、运输便利等,变为如今的投资、参与,法院方面也加大了刑事处罚力度。

   海西晨报讯(记者 陈佩珊 通讯员厦法宣)昨日,记者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2012年前,厦门地区假烟案件主要以运输环节查获的犯罪为主,但自2012年以来,厦门两级法院受理的生产环节查获的假烟犯罪数量明显增多。2012年-2015年,年均受理一审案件数达13件。

   【案例1】出租养猪场制假被判刑3年

   张某荣在海沧东孚镇一山上有个养猪场。2012年底,正筹备着生产假烟的谢某等人看上了这养猪场。最终,张某荣将养猪场租了出去。当时,他已知对方租场地是为了生产假烟。

   2012年12月27日,这个制假窝点被公安机关查获。张某荣及负责望风的张某艺被抓获。

   经查,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货值金额达人民币52万余元,尚未制成品的卷烟辅料价值人民币18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谢某、张某荣、张某艺等人系共同犯罪。谢某等人系股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而张某荣、张某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最终,谢某等获刑5年,处罚金10万元;张某荣、张某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年6个月。

   【案例2】“管家”被认定为主犯

   同安人叶某嘉将位于五显镇的厂房租给了假烟生产者。不仅如此,他还成为制假窝点的一名“管家”,给工人们提供午餐、安排住宿、接送上下班、负责窝点大门开关以便车辆进出,还购买了货车用于运输假烟。

   2013年9月10日17时许,公安人员和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冲击该制假窝点,当场查获散装烟支货值金额人民币67万余元及烟丝、辅料货值金额人民币28万余元,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共计96万余元,已销售香烟价值人民币22万余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叶某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叶某嘉最终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获有期徒刑7年。

   【案例3】假烟厂工人也获刑

   2014年底,方某灵经人介绍来到同安新民镇禾山村一养殖场内工作,这是个生产假冒伪劣卷烟的制假窝点。方某灵担任班长,负责组员的生产管理。

   此后,工人陆续进场,主要从事捧烟、装箱、称重等工作。

   2015年1月9日,公安机关与烟草专卖局联合冲击该窝点,查获成品烟价值41万余元、烟丝及辅料价值21万余元,方某灵等10人也被现场抓获。

   法院认为,方某灵等10人帮助生产伪劣卷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最终,法院判处方某灵等10人有期徒刑1年1个月至1年10个月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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